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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张冠李戴”也侵权
发布时间:2011-11-30   阅读次数:1738
     近年来,出现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新趋势:驰名商标在其主打产品之外,被“张冠李戴”,冠名为其他商品。近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宣判了一起这类纠纷。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其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以轮胎制造起家,逐步进入地图、餐饮、旅游指南出版。被告上海和舟广告有限公司在《that’Shanghai》杂志及其网站www.urbanatomy.com上发表商业推介文章,文中多处使用原告轮胎人形象以及与原告商标非常近似的标识。原告遂诉讼,称被告借用了其知名度及在餐饮指南等相关服务中的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李国泉主审法官指出,随着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普及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已认识到侵犯驰名商标的违法成本,但是很多企业仍然将驰名商标对应于其久经广告宣传并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的商标注册类别,却没有关注驰名商标在其他商品种类上的扩展使用,或者混淆了商标戏仿和商标侵权的界限。希望本案的判决,能够引起相关企业对驰名商标使用商品领域的重视,避免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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