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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诉供货商索罚款获胜
发布时间:2011-12-01 阅读次数:1668
北京益百诚酒店因销售的酒水被查出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被工商部门罚款10万元。该酒店随后起诉供货商崔某索赔这部分损失。记者昨天(11月30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酒店的诉求。
2009年7月1日,北京益百诚酒店与崔某签订《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崔某向酒店供应酒水,崔某应确保所供商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假冒伪劣问题。
此后,崔某陆续向益百诚酒店供应了剑南春、茅台、五粮液、国窖等白酒。然而,由于崔某提供的酒水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和假冒伪劣等问题,遭到消费者投诉,并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10年1月20日依法查获。朝阳分局随后于2010年12月6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酒水、对酒店罚款10万元。益百诚酒店随后起诉要求崔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崔某与益百诚酒店签订买卖合同后,应该向益百诚酒店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酒水。现工商部门已经查明崔某向益百诚酒店供应的酒水,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崔某应对益百诚酒店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7月1日,北京益百诚酒店与崔某签订《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崔某向酒店供应酒水,崔某应确保所供商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假冒伪劣问题。
此后,崔某陆续向益百诚酒店供应了剑南春、茅台、五粮液、国窖等白酒。然而,由于崔某提供的酒水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和假冒伪劣等问题,遭到消费者投诉,并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10年1月20日依法查获。朝阳分局随后于2010年12月6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酒水、对酒店罚款10万元。益百诚酒店随后起诉要求崔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认为,崔某与益百诚酒店签订买卖合同后,应该向益百诚酒店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酒水。现工商部门已经查明崔某向益百诚酒店供应的酒水,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崔某应对益百诚酒店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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