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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兴酒店销售假酒 “剑南春”来深圳维权
发布时间:2011-11-22 阅读次数:1560
“剑南春”是中国知名白酒品牌。近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质疑深圳市圆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违法销售假冒“剑南春”,于是将其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0万元以及因调查取证而产生的费用。深圳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此案今天下午在深圳中级法院二审。
据原告称,2009年12月5日,剑南春公司发现被告深圳市园兴酒店有限公司有销售假“剑南春”酒的行为,遂委托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员保全了相关证据。拿到相关证据后,剑南春公司向宝安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并支付原告为调查取证而产生的餐饮费和公证费。
一审时,被告方律师对原告委托广州公证处进行公证提出质疑。对此,宝安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证法》有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尽管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深圳,但原告的代理人是一家住所地位于广州的律师事务所,故广州公证处对本案涉及的侵权证据依法享有公证管辖权。原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购买被控侵权的假冒“剑南春”酒,后由公证人员代为保管和封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损失,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被告深圳市园兴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21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昨日(21日)庭上,被告方园兴酒店的代理律师仍坚持认为广州公证处的公证行为违反公证程序,并表示已致函该公证处申请撤销,但目前还未有结果。他同时表示,即使该酒店有销售假酒的行为,但一瓶酒仅价值500余元,一审判决5万元的赔偿标准明显过高,难以接受。
剑南春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赔偿数额,他表示,考虑“剑南春”商标的知名度和该酒店的经营规模等因素,一审判决的数额是适当的。此外,该律师还透露,“剑南春”在罗湖的一起打假案也得到法院支持,罗湖法院判决赔偿6万元,而佛山的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判决赔偿了10万元。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原告称,2009年12月5日,剑南春公司发现被告深圳市园兴酒店有限公司有销售假“剑南春”酒的行为,遂委托广州市公证处公证员保全了相关证据。拿到相关证据后,剑南春公司向宝安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并支付原告为调查取证而产生的餐饮费和公证费。
一审时,被告方律师对原告委托广州公证处进行公证提出质疑。对此,宝安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证法》有关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尽管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深圳,但原告的代理人是一家住所地位于广州的律师事务所,故广州公证处对本案涉及的侵权证据依法享有公证管辖权。原告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购买被控侵权的假冒“剑南春”酒,后由公证人员代为保管和封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损失,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被告深圳市园兴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21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昨日(21日)庭上,被告方园兴酒店的代理律师仍坚持认为广州公证处的公证行为违反公证程序,并表示已致函该公证处申请撤销,但目前还未有结果。他同时表示,即使该酒店有销售假酒的行为,但一瓶酒仅价值500余元,一审判决5万元的赔偿标准明显过高,难以接受。
剑南春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赔偿数额,他表示,考虑“剑南春”商标的知名度和该酒店的经营规模等因素,一审判决的数额是适当的。此外,该律师还透露,“剑南春”在罗湖的一起打假案也得到法院支持,罗湖法院判决赔偿6万元,而佛山的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判决赔偿了10万元。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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