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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狼”变形后极似“鳄鱼”?
发布时间:2011-02-22 阅读次数:2147
近日,江苏常熟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商标侵权引发的行政诉讼。
2010年7月,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服装经销商陈某作出没收侵权T恤衫30件及罚款5万元的处罚。理由是陈某于2009年10月起,先后从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购进领标标有类似鳄鱼图形商标的T恤衫6000余件,放在常熟服装城服饰广场某店面销售,直至2010年3月。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陈某销售的该类T恤衫上使用的鳄鱼图形商标与法国鳄鱼的品牌持有人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在国际分类第25类T恤衫等商品上注册的鳄鱼图形商标相近似,其行为属商标侵权。
2010年11月初,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将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书。该公司的理由是该份处罚书中的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相吻合,有涉该公司合法商标专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存在。该公司称,陈某在店面销售的涉案T恤衫,虽然是从该公司购进,但衣服上含鳄鱼图形的领标,是陈某未经该公司许可,自行制作并更换的。故该公司认为常熟工商局作出的此份决定书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常熟工商局则答辩称该份处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陈某既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履行了处罚书的内容,该份处罚书早已生效并履行完毕。况且原告提出的陈某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制的领标贴换在购进的T恤衫上进行销售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常理。
案件审理中,常熟法院依法追加了陈某为第三人。陈某答辩:涉案T恤衫的确是从原告处购进,但因有顾客提出改制领标,遂其自行制作领标贴换在购进的T恤衫上,该行为原告并不知情。因为其害怕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向工商局隐瞒了这一行为。
记者注意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与陈某签订的《特约授权证书》中约定,原告授权陈某销售一种“土狼”商标产品,该土狼的图形变形后极似法国鳄鱼图形商标,只是下面多了“土狼”两个字。而陈某依然觉得这样的商标还不够逼真,直接贴上了仿冒的鳄鱼商标。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0年7月,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服装经销商陈某作出没收侵权T恤衫30件及罚款5万元的处罚。理由是陈某于2009年10月起,先后从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购进领标标有类似鳄鱼图形商标的T恤衫6000余件,放在常熟服装城服饰广场某店面销售,直至2010年3月。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陈某销售的该类T恤衫上使用的鳄鱼图形商标与法国鳄鱼的品牌持有人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在国际分类第25类T恤衫等商品上注册的鳄鱼图形商标相近似,其行为属商标侵权。
2010年11月初,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将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书。该公司的理由是该份处罚书中的描述与客观事实不相吻合,有涉该公司合法商标专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存在。该公司称,陈某在店面销售的涉案T恤衫,虽然是从该公司购进,但衣服上含鳄鱼图形的领标,是陈某未经该公司许可,自行制作并更换的。故该公司认为常熟工商局作出的此份决定书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常熟工商局则答辩称该份处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陈某既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履行了处罚书的内容,该份处罚书早已生效并履行完毕。况且原告提出的陈某未经许可擅自将自制的领标贴换在购进的T恤衫上进行销售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常理。
案件审理中,常熟法院依法追加了陈某为第三人。陈某答辩:涉案T恤衫的确是从原告处购进,但因有顾客提出改制领标,遂其自行制作领标贴换在购进的T恤衫上,该行为原告并不知情。因为其害怕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向工商局隐瞒了这一行为。
记者注意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与陈某签订的《特约授权证书》中约定,原告授权陈某销售一种“土狼”商标产品,该土狼的图形变形后极似法国鳄鱼图形商标,只是下面多了“土狼”两个字。而陈某依然觉得这样的商标还不够逼真,直接贴上了仿冒的鳄鱼商标。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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