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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服务无奈“劲嘉”商品
发布时间:2011-12-31   阅读次数:1503
      通过多年勤勉经营,我国包装行业龙头企业广东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劲嘉公司)如今已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42类印刷、包装设计等服务上注册的“劲嘉及图”商标于2007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浙江温州劲嘉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劲嘉公司)亦是一家以包装业务作为主业的企业,其于2003年7月向商标局申请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16类海报、包装纸等商品上注册一件“劲嘉彩印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5年9月确权。
      “劲嘉及图”遭遇“劲嘉彩印及图”,深圳与温州两家同行未免一场干戈。
          争议申请未获支持
          据介绍,虽为同行,但两家企业的业务着力点却有所区别:深圳劲嘉公司在国内卷烟包装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主要为烟草企业生产烟标并提供卷烟包装,同时还为部分高端品牌产品提供包装服务;温州劲嘉公司则是一家包装装潢公司,主要提供印刷品印刷等服务。
         面对“劲嘉彩印及图”在业务关联领域商品上的注册,深圳劲嘉公司于2006年1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
         记者从商评委了解到,深圳劲嘉公司的争议理由主要为,争议商标系对其于2002年注册并已构成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劲嘉及图”的模仿,而且该公司对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享有著作权,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不过,深圳劲嘉公司上述理由并未得到商评委裁定支持。据商评委“商评字(2010)第13324号”裁定书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相关商品上,深圳劲嘉公司的引证商标则被核定在第42类相关服务上使用,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相同或者类似。此外,对于深圳劲嘉公司主张的其拥有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著作权及其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均因为其提交证据不足,而未被商评委认可。
           行政诉讼再次失利
           2010年9月,深圳劲嘉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结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了解,深圳劲嘉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其在评审阶段未向商评委提交的新证据,即由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编号为0000637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份证书的发证时间为2006年12月7日。据深圳劲嘉诉公司称,其相关负责人于1997年8月13日以其公司字号“劲嘉”为依据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劲嘉》,并将该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至该公司所有。
           同时,深圳劲嘉公司认为商评委依据其提供的部分证据所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就认为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不构成驰名商标,系对事实的曲解。据深圳劲嘉公司称,其评审阶段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已为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所熟知,并成为驰名商标。
          今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据了解,法院审理时发现,深圳劲嘉公司在该案证明其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中,所有材料均未显示有引证商标的标识。对此,深圳劲嘉公司表示,印刷企业的商标会印在印刷品上相对隐蔽的位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审理认为,编号为0000637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发证时间为2006年12月7日,而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的时间为2010年6月12日。对此,法院认为深圳劲嘉公司有能力在评审阶段向商评委提交该证据,但其直到诉讼过程中才予提交,而且深圳劲嘉公司对其这一做法亦未能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决定不予采信该证据。
         而对于深圳劲嘉公司关于其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因为其所提交证据材料上均未显示有引证商标的标识,无法证明其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亦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深圳劲嘉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商评委原争议裁定获得维持。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记者经多方核实,深圳劲嘉公司并未进行上诉。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作上述判决已经生效。
        深圳劲嘉公司董事会秘书蒋辉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温州劲嘉公司在印刷品等商品上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会对深圳劲嘉公司的业务产生影响,继续进行诉讼只会浪费公司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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