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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笑”和“喜”两个字 赔了2.8万
发布时间:2011-12-27   阅读次数:1794
         2011年度“南京十大案件”26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房产新政下,因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引发的买家多付利息案、瘦肉精案等市民关注度高的案件名列其中。据了解,今年的“南京十大案件”是从全市129107件案件中经严格筛选评定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代表性。

  在自家商品上用了两个美术字做商标也会侵权,一个字还要赔偿1万多元?”没错,这是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个涉及计算机字库单字著作权的新鲜判决。江苏昆山笑巴喜公司在“笑巴喜”商标中使用北京汉仪公司拥有著作权的“笑”、“喜”二字,被判赔偿2.8万元。这是全国第一起对计算机字库部分单字予以著作权保护的案件。

  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制作成 《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光盘进行销售。汉仪秀英体笔画特征主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钩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开始,先后在第20、24、25、35类商品上注册了四个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标。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笑巴喜”三个汉字笔画特征,同汉仪秀英体的原始字稿中的“笑、巴、喜”三字,除大小外其余均相同。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与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笑巴喜”三个汉字,其中“笑”、“喜”二字能单独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巴”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两被告未经原告汉仪公司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文字部分中“笑”、“喜”二字使用了原告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汉仪秀英体“笑”、“喜”二字,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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