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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中心缘何未侵权?
发布时间:2012-02-04 阅读次数:1522
近日,据媒体报道称,自然人葛某认为其在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拥有“七乐彩”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中国福彩中心、北京福彩中心未经其同意,将“七乐彩”作为彩票的商品名称使用,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葛某将两家福彩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使用“七乐彩”商标,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葛某的诉讼请求。对此,笔者认为,葛某之所以未能胜诉与其未能充分了解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存在密切的关系。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换而言之,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才有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而非是他人使用了与商标权人近似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中,葛某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拥有“七乐彩”文字商标,而被诉两家福彩中心是在“经营彩票”服务上使用的“七乐彩”商标。虽然上述两种服务在目的上具有慈善的共同性,但是两者在实际的经营中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募集慈善基金”更多的是强调单纯的资金获取,而“经营彩票”主要是强调一种经营模式。因此,虽然葛某已经注册了“七乐彩”商标,但其并不享有限制两家福彩中心在其他服务上使用“七乐彩”商标的权利。
此外,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还受到在先使用的限制。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者,仍有权继续使用。
葛某拥有的“七乐彩”商标核准注册前,两家福彩中心已被获准发行“七乐彩”彩票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行为。因此,可以看出,两家福彩中心主观上并无使用他人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而且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在此种情形下,两家福彩中心的被诉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所以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七乐彩”。
从该案可以看出,随着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更加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地进行维权。然而,笔者认为,作为一般公众,有必要在巩固其知识产权基础之后,再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换而言之,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才有可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因此,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而非是他人使用了与商标权人近似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中,葛某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拥有“七乐彩”文字商标,而被诉两家福彩中心是在“经营彩票”服务上使用的“七乐彩”商标。虽然上述两种服务在目的上具有慈善的共同性,但是两者在实际的经营中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募集慈善基金”更多的是强调单纯的资金获取,而“经营彩票”主要是强调一种经营模式。因此,虽然葛某已经注册了“七乐彩”商标,但其并不享有限制两家福彩中心在其他服务上使用“七乐彩”商标的权利。
此外,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还受到在先使用的限制。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者,仍有权继续使用。
葛某拥有的“七乐彩”商标核准注册前,两家福彩中心已被获准发行“七乐彩”彩票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行为。因此,可以看出,两家福彩中心主观上并无使用他人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故意,而且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在此种情形下,两家福彩中心的被诉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所以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七乐彩”。
从该案可以看出,随着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更加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积极地进行维权。然而,笔者认为,作为一般公众,有必要在巩固其知识产权基础之后,再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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