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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争议他人“红天”“牛下”
发布时间:2015-04-03   阅读次数:1914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苏州市康仕达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康世达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公司)商标无效行政纠纷两案。

    据悉,商评委在两起案件中分别认定“红天”商标、“牛下”商标与引证商标“红牛”构成近似商标,并特别指出康仕达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红天” 与“牛下”结合使用,且包装外观与“红牛”商品相似,加之“红牛”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如上述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据了解,该案争议商标分别为第9225694号“红天”商标与第9237190号“牛下”商标,两商标均由康仕达公司于2011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均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红牛公司引证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红牛”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据悉,红牛公司于2006年在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数件“红牛”商标。

    康仕达公司不服商评委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 的实际使用情况不是商标确权案件的审理范围;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经过原告的多年使用,已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相 区分。据此,其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被诉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悉,该案将于日前开庭,法院将就“红天”和“牛下”商标是否与“红牛”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商标确权阶段是否应考虑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啤酒与无酒精饮料等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以及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等问题进行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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