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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滥用“红十字” 正确标志应为绿色
发布时间:2016-06-14 阅读次数:1649
近日有市民反映,本市部分药店为了显示自己的“医药身份”,仍在使用红十字标志。这种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记者在和平区察哈尔路与多伦道交口附近的众华堂药店门前看到,该店门口悬挂着一个红十字标志,上面还写着“全国药店零售企业统一标志”。河北区东河沿大街的一家景轩堂大药房牌匾上也标有红十字标志。记者向店员询问:“门口是否能挂出红十字标志?”店员都不知可否。随后,记者在两处药店附近采访到多位市民,多数人表示现在药店门口的标志多数已经换成绿色的,红十字很少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对于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也有规定,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药店、兽医站等禁止使用红十字标志。而“全国药店零售企业统一标志”应为“绿十字”标志。因此,接受采访的市民也表示,药店的经营者应该及时改换“绿十字”标志,不要再滥用红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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