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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查处涉嫌侵犯中石油商标案
发布时间:2015-05-26   阅读次数:1683
   记者从辽宁省鞍山市工商局获悉,日前鞍山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下简称“消保局”)对部分加油站涉嫌侵犯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进行了查处,相关单位已去除了“中国石油”、“宝石花”等商标标识。下一步,工商机关还将对上述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据鞍山市工商局消保局有关执法人员介绍,今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鞍山销售分公司向工商机关递送申诉函和相关资料,称鞍山地区有部分 加油(气)站擅自使用与中国石油相同的注册商标、企业标识、包装、文字,这些加油(气)站的行为侵害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误导了消 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中国石油企业形象受损,侵害了公司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工商机关按照《商标法》和相关工商法律法规,对涉嫌侵权的 加油(气)站进行处理。

从5月初开始,消保局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鞍山市台安县大张镇新光加油站(地址:台安县大张镇鲶鱼泡村)、海城市南台经济特区远航加油站(地址:海城 市南台镇北道口)、海城市新华夏加油站(地址:海城市八里镇罗堡村)、鞍山厚德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立山区工业办事处水源街)等企业进行了现场检 查,发现上述企业为了增加销售,使用了与中石油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包装及装潢,仿冒品牌企业的形象和注册商标。个别加油(气)站不仅在罩棚上设置了“中国 石油”、“宝石花”商标标识,连员工服装、办公室和卫生间内部都统一使用了“中国石油”、“宝石花”商标标识。涉嫌侵权企业不仅不能提供该注册商标持有人 有效的转让、许可、使用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而且绝大部分涉嫌侵权企业也不能提供中国石油车用燃油进货票据,油品质量也有较大差距。这些误导消费者的加油 站,更不能为消费者提供中国石油加油站的正规发票及相关优惠服务,由此在客观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保局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 易导致混淆的。

被查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加油站,目前虽已去除“中国石油”、“宝石花”等商标标识,但工商机关还将对上述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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