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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ideapad商标被驳 只因太像“理想豹”?
发布时间:2015-06-15 阅读次数:1253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联想公司)的“ideapad”笔记本电脑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那么联想公 司如果在服装等类别上申请注册“ideapad”商标能否获准注册?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在一份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决定 中给出了答案——“不可以。”
联想公司将“ideapad(指定颜色)”申请注册在第25类化装舞会用服装、防水服、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 “理想豹IDEALPARD”(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联想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该案涉及的问题为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衬衫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虽均属第25类,但在类似群组上 有所差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第25类服装类商品比较特殊,人民法院已在多起案件中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将普通衣物与鞋、帽等商品认 定为类似商品,甚至还有部分案件将特种衣物,如婚纱、游泳衣等商品与普通服装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不过,商标近似的判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从商标本身的 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断。该案中,申请商标 “ideapad”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的“IDEALPARD”相比,其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区别、呼叫均十分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 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亦相近,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 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该案的诉讼阶段,联想公司提交了互联网上关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信息查询打印件,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不存在,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 册的权利障碍。笔者认为,若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不存在,首先原告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已经注销;其次,如果商标权利人未对引证商标进行任何处分,不管商标 权利人的状态如何都不影响商标有效的状态。该案中,联想公司提交的证据仅为网络查询结果,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不存在,因此引证商标仍作为合法有效 的注册商标存在,并可以在该案中用于认定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联想公司将“ideapad(指定颜色)”申请注册在第25类化装舞会用服装、防水服、皮带(服饰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 “理想豹IDEALPARD”(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联想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该案涉及的问题为申请商标 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衬衫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虽均属第25类,但在类似群组上 有所差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第25类服装类商品比较特殊,人民法院已在多起案件中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将普通衣物与鞋、帽等商品认 定为类似商品,甚至还有部分案件将特种衣物,如婚纱、游泳衣等商品与普通服装商品认定为类似商品。不过,商标近似的判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从商标本身的 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断。该案中,申请商标 “ideapad”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的“IDEALPARD”相比,其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区别、呼叫均十分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 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亦相近,构成类似商品。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 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该案的诉讼阶段,联想公司提交了互联网上关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信息查询打印件,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不存在,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 册的权利障碍。笔者认为,若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不存在,首先原告必须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已经注销;其次,如果商标权利人未对引证商标进行任何处分,不管商标 权利人的状态如何都不影响商标有效的状态。该案中,联想公司提交的证据仅为网络查询结果,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不存在,因此引证商标仍作为合法有效 的注册商标存在,并可以在该案中用于认定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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