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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熊猫”获商品化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10-16 阅读次数:1462
因认为山东省自然人胡晓中在车辆座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KUNGFUPANDA”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美国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下称梦工场公司)针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梦工场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原判及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涉案被异议商标为第6806482号“KUNGFUPANDA”商标,由胡晓中于2008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方向盘罩、车辆座套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梦工场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其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梦工场公司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不仅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还侵犯了其在先商品化权。
据了解,该案引证商标一系第5400891号“KUNGFUPAND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系第5400892号“KUNGFUPAND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活动玩偶玩具等商品上。两商标权利人均为梦工场公司,申请注册日均为2006年6月。
在商评委及一审法院均未支持梦工场公司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主张后,梦工场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梦工场公司上诉称,其制作的《功夫熊猫KUNGFUPANDA》电影已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中国进行了广泛宣传并进行了公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该知名电影名称已蕴含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和较多的商业机会,应当作为民事权益予以保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梦工场公司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梦工场公司出品的影片《功夫熊猫KUNGFUPANDA》及其中人物形象的名称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梦工场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因此,“功夫熊猫KUNGFUPANDA”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名称及其中的人物形象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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