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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廉美被诉侵犯“西湖龙井”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4-09-04   阅读次数:1779
      为维护商标权,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下称西湖龙井协会)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下称美廉美公司) 及北京天安静雅茶叶销售中心(下称天安静雅茶叶中心)经营者张某诉至法院。案件的起因是后者销售的“西湖龙井”盒装茶叶涉嫌侵犯西湖龙井协会持有的“西湖 龙井”商标权。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据悉,西湖龙井协会在第40类茶叶商品上持有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3年1月,西湖龙井协会在美廉美超市内的北 京天安静雅茶叶销售中心公证购买了外包装标有“西湖龙井”的盒装茶叶,该茶叶外包装突出使用了涉案“西湖龙井”商标作为其商品名称,但包装上并未标明生产 厂家。
 
     西湖龙井协会认为,美廉美公司及天安静雅茶叶中心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西湖龙井”商标作为其商品名称,侵犯了西湖 龙井协会的合法权益。故将二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美廉美公司停止销售、张某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我方和天安静雅茶叶中心只存在租赁关系,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我方不承担其经营风险,故我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美廉美公司代理人在法庭时辩称。
 
     天安静雅茶叶中心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我方所销售的茶叶是从西湖龙井协会会员单位杭州宏达茶叶有限公司购进的,故我方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拆分销售只是为了适应市场需求,且我方已于2013年2月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了,请求法院驳回西湖龙井协会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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