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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能阻击他类“Canon佳能”
发布时间:2014-08-26   阅读次数:1749

    作为世界知名的图像、光学和办公自动化产品制造商,佳能株式会社所持有的“Canon”品牌全球统一中文译名为“佳能”。因广东省自然人蔡某欲在金属管道等商品上申请注册“Canon佳能”商标,佳能株式会社提起商标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蔡某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原裁定结果,即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1933年,精密光学仪器实验室(佳能株式会社前身)为其研发的摄像机命名为“Kwanon”,“kwanon”即为佳能品牌最原始的名称。19世纪30年代,“Kwanon”更名为“Canon”,全球统一中文译名为“佳能”。

    2005年11月,蔡某提出第4980404号“Canon佳能”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夹、金属管道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佳能株式会社提出异议申请。佳能株式会社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Canon”“佳能”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复制。

    据了解,佳能株式会社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282217号“Canon”和第1911239号“佳能”商标,由佳能株式会社分别于1986年、2000年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金属门窗等商品和第6类金属管、保险柜等商品上,目前两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在商评委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后,蔡伟光提起行政诉讼。

    蔡某表示,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同时引证商标并未在核准注册的保险柜、钢板等商品上实际进行过商业使用,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与引证商标产生市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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