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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同事作为主办人调查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时,当事人不配合,常以出差为由躲避,不愿在现场笔录、货物出库单、涉案物品照片和现场提取的商标标识等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为此他很伤脑筋。笔者查看证据后告诉他,这些不需要当事人复核,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同事听后非常吃惊,因为他一直以为上述材料是需要当事人复核的。笔者也曾这么认为,但在学习相关证据理论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以下简称《规定》),笔者认为上述证据不需要当事人复核。理由如下:
按照《行政诉讼法》,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账册资料。货物出库单通过单据上记载的文字证明涉案物品名称、数量、价格、销售人和购买人等事实,是书证。商标标识以其上面的文字和图案表达商标事实,同样也是书证。
《规定》第十条对书证的要求是,一般应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在同事办理的这起案件中,货物出库单和现场提取的商标标识都是原件,所以都不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和现场留下的物品、脚印等。在检查现场,因为货物要被扣押,现场情况将不复存在,所以执法人员用照片对具体何种货物及货物摆放地点等事实进行记录。从性质上说,照片是物证。
《规定》第十一条对物证的要求是,物证应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因此本案中涉案物品照片无须当事人签字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照片都不需要当事人确认,关键在于照片体现的是什么性质的证据。如果照片记录的是书证,按照《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还是要当事人确认的,比如用照片拍下的商标标识。
至于现场笔录,《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如果当事人以各种理由逃避签名,或是确实有正当理由不在现场不能签字的,只要注明原由即可。当事人员工或是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如果在场,可以作为见证人签字。
由此可见,证据材料是否需要提供人(即案件当事人)签字确认,取决于证据本身的性质,是原件还是复制件,是书证还是物证。执法人员不仅要充分了解《规定》对证据形式的要求,而且要掌握一定的证据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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