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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异议“五星雅芳”
发布时间:2014-12-16 阅读次数:1662
因认为四川省自然人程某在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五星雅芳”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雅芳”系列商标构成使 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美国雅芳产品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在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雅芳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五星雅芳”与“雅芳”等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雅芳公司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五星雅芳”与“雅芳”等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雅芳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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