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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微信”作商标广东一企业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6-10-28 阅读次数:1027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就腾讯公司诉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微信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二审宣判,广东微信公司因在其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2014年1月,广东微信公司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此后,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并在经营场所突出使 用“广东微信”字样。同时,广东微信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突出使用了“微信”字样。腾讯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广东微信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微信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同时向腾讯公司赔偿8万元。
广东微信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注册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和微信的故意。同时,该公司在 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在提供与微信软件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带“微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容易使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造成公众混 淆或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驳回了广东微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4年1月,广东微信公司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此后,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并在经营场所突出使 用“广东微信”字样。同时,广东微信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突出使用了“微信”字样。腾讯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广东微信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微信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同时向腾讯公司赔偿8万元。
广东微信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注册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和微信的故意。同时,该公司在 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在提供与微信软件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带“微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容易使公众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造成公众混 淆或误认,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驳回了广东微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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