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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告“盘古七星”侵权
发布时间:2016-12-09   阅读次数:1465
       认为盘古七星商标中所带的“盘古”,是自己所注册的商标使用范围,兰先生一纸诉状将盘古氏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

5日下午,该案在朝阳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在法庭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自己的知名度远高于原告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兰先生是“盘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他的商标注册证号有三个,核定服务项目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流动餐食供应,出租椅子、桌子和玻璃器皿,咖啡馆、饭店、假日野营服务住宿、酒吧、茶馆等等。

2014年,兰先生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北京盘古七星酒店中大量使用他的商标“盘古”二字,在酒店的大堂、客房、餐厅、会客厅、酒吧名称中,酒店宣传彩页和各种礼品中都可以看到。
 
兰先生认为,对方这种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所有权,对社会公众造成了误导和混淆。遂起诉对方,要求停止侵权。
 
昨天下午,该案在朝阳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审理,兰先生委托一名代理律师到庭,被告委派两名员工到庭应诉。
 
盘古氏国际大酒店辩称,盘古氏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盘古七星酒店在酒店餐饮服务项目和行业相关服务项目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在了解知悉盘古七星酒店并进行消费时,根本不会将答辩人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混淆或者误认。
 
其次,在涉案争议商标服务项目中,公司及盘古七星实际使用的服务项目与原告的服务项目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项目,盘古七星酒店及图的商标与原告所持有的盘古商标不论是从读音、外形、含义还是其他方面看,均大不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该公司认为,他们商标的知名度要远高于原告所持有的“盘古”商标的知名度,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其多次提出侵权诉讼具有恶意,请求法院驳回。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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