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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通”商标驳回案峰回路转
发布时间:2016-12-06   阅读次数:1353
        上海六韬三略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六韬三略公司)欲将“业绩通”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计算机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为由予以驳回。日前,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系争商标“业绩通”能否获准注册出现了转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的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六韬三略公司于2014年6月提出系争商标即第14842246号“业绩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第9类商品上。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5月作出驳回系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六韬三略公司不服商标局决定,于2015年6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5年12月,商评委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对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六韬三略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系争商标由该公司首创,暗示的是人在创业工作中的武器和工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同时,系争商标经过六韬三略公司大量、长期和不间断的使用,已经在市场上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建立了对应关系,可以起到识别和区分的作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业绩通”并非固定词组或常见词汇,对于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而言,“业绩通”一般易被理解为“在完成事业方面技术高超、有独创性”的意思,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对该类商品功能和特点的确具有一定的描述作用,但“业绩通”并非描述计算机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电子通用元件类商品特点的常规表达,相关消费者在上述商品上看到“业绩通”一词时并不会立刻想到其为描述该类商品特点的词汇,而且该类商品的经营者通常并不会将其作为常规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因此,“业绩通”3个字对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而言,不属于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的标志。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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