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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金丝肉松饼商标纠纷透视
发布时间:2014-07-07   阅读次数:1820
       鲜美可口的肉松饼是很多消费者喜欢的美食。在市场上的肉松饼产品中,福建省晋江市的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臣公司)生产的金丝肉松饼销量领先,知名度也高。然而,就因为“金丝”二字,该公司近日陷入了商标纠纷中。

      据友臣公司相关人士介绍,金丝肉松饼是该公司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产品,因质优味美很快便风靡市场。今年年初,该公司却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个体工商户邓某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金丝商标。

     原来,邓某于2011年7月申请注册了第9780194号金丝商标,2012年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包子、面包、花卷等商品上。

       据媒体报道,今年2月20日,邓某委托律师向友臣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在金丝肉松饼上使用金丝商标并赔偿损失;4月8日,邓某又委托律 师向厦门市一家商业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销售友臣牌金丝肉松饼;4月14日,他再次委托律师向阿里巴巴及淘宝电子商务平台投诉,随后友臣公司的 金丝肉松饼商品销售链接被直接删除。与此同时,友臣公司在湖南、河南、上海等地的经销商也遭遇了类似投诉。

        5月4日,友臣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友臣金丝肉松饼商品不构成对邓某享有的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侵犯。该公司的理由是:友臣金丝肉松饼上的“金丝”字样并非单独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与“肉松饼”组成“金丝肉松饼”字样,金丝肉松饼已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 名称。

        友臣公司方面对记者解释说,金丝肉松饼是闽南地区的传统风味食品,近年来已进入工业化生产阶段,并且成为一种由优质肉松和面皮经过一定工艺制作而 成的速食产品的通称。除了友臣公司,工业化生产、销售金丝肉松饼产品的还有有成斋、百分爱、上好仁真、茂源祥、良品铺子等100多家品牌企业。因此,邓某 无权禁止友臣公司和其他厂家在商品外包装上正当使用“金丝肉松饼”字样。

        此外,友臣公司有关人士还告诉记者,2013年4月15日,该公司负责人游晓文以自然人身份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金丝肉松饼商标,后被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记者看到了这份驳回通知书,上面写的理由是:“该文字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注 册。”

        就在友臣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5月27日,邓某又以友臣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厦门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杨静安律师认为,认定友臣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是看其使用的金丝字样是否发挥了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即是否属于 “商标使用”。从目前的情况看,友臣公司使用金丝文字,属于对其商品颜色、形状等质量特征的客观描述,不足以认定构成商标使用。尽管邓某在相关商品上享有 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权利行使应当有合理限制,不得妨碍他人对公有领域描述性信息的合理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 使用。”他认为邓某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记者注意到,百度百科的“金丝肉松饼”词条是这样表述的:金丝肉松饼是由优质肉松和面皮经过一定的工艺制作而成,味道可口鲜美,可速食。下面还介绍了制作方法。网上搜索结果显示,除了友臣公司外,还有两口子、可焙等金丝肉松饼品牌。

        据悉,厦门中院目前已受理上述两起案件。杨静安律师预计,法院将合并审理友臣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与邓某提起的侵权之诉。他解释说,不侵权之 诉与侵权之诉本属于两个独立的诉讼,但由于上述两起案件涉及同一事实,且诉讼请求相对,为避免法院在事实认定和判决上自相矛盾,同时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 高诉讼效率,法院一般会对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在友臣公司官方网站的首页,有一个醒目的改名声明,显示公司将“友臣金丝肉松饼”产品名称升级为“友臣肉松饼”。对此,友臣公司方面向记者解释 说,改名有两个原因:一是减少经销商的损失——由于邓某的投诉,金丝肉松饼经销商的销售情况遭受较大影响,改名是为了避免出现更多的损失;二是强化友臣自 己的品牌,让消费者明确肉松饼由友臣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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