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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了十余年的自创品牌被跨国巨头“看上”,起诉到法院,法官认为与其英文商标相似而被撤销……我国一家珠宝企业就遇到了这样的窘境。近日,一场专家研讨会围绕此案展开,多位在商标领域经验丰富的专家共同探讨“如何判定中英文商标近似性”这一充满争议的话题。
据了解,涉案争议商标“永恒印记”,与国际钻石垄断企业戴比尔斯集团旗下的“FOREVERMARK”商标涉嫌近似,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撤销该商标。
“永恒印记”作为珠宝饰品类商标,由深圳市永恒印记珠宝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文新在2005年2月4日申请,2008年4月14日正式获准注册。而戴比尔斯公司的FOREVERMARK商标却早在2004年8月21日就已获准注册。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混淆的可能性”。她说,商标法中规定的近似,应该不仅仅是指形态近似,而应该是“混淆性近似”。因此,商标的含义一般是“非唯一对应”,不能作为单一条件来判定是否构成“近似”。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因素考虑,比如,使用时间的先后,具体使用中是否出现真实的造成混淆的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含义的一一对应关系”是两个商标构成近似的重要条件,而这是一种“主观选择”的结果,因此必须考虑这一对应关系的真正形成时间。“如果能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早于一一对应关系的形成,那就不能认为是近似商标。”他还举了公众熟知的伟哥和万艾可商标的案例来佐证其观点:“现在伟哥的注册权就在中国那家公司手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黄武双进一步认为,判定两个商标是否构成“混淆”,即使在含义上存在一一对应关系,还应该满足“易于联想”这一条件。他提出“逻辑推演”并不等于“事实混淆”,强调要做实地调查,看“市场上究竟是否有客观的混淆情况存在”,而不是简单靠推理得出结论。
对此,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表示赞同。他举例说,比如我们所熟知的两大汽车品牌“本田”和“现代”,曾经也有过争议,但事实上,在市场上并不存在真实的混淆情况,“并没有人投诉说,我本来是想买本田车,结果却买了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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