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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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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两起原告宝洁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两起案件的被异议商标分别为指定使用在第3类厕所清洗剂、鞋油等商品上的第3313330号“海飞丝”商标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鞋油、地板蜡等商品上的第3313328号“潘婷”商标。商评委认为宝洁公司的“海飞丝”和“潘婷”两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不良影响,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存在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商评委所称商标注册人应知晓宝洁公司在先注册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海飞丝”和“潘婷”商标且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均不属不良影响的范畴,故法院一审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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