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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商标侵权 被判赔中国公民500万元
发布时间:2016-06-24   阅读次数:91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对“新百伦”商标纠纷案作出判决,美国知名鞋类企业New Balance公司败诉,被判令赔偿中国公民周乐伦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013年7月15日,中国公民周乐伦以新百伦公司等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9800万元。

    根据一审法院审查,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获准注册“百伦”商标,后于2004年将该商标转让给周乐伦。2004年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脚上穿着物)”等商品上。

    而美国New Balance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54类“鞋”上注册“N”、“NB”商标,于2003年4月15日获得核准在第25类“鞋”上注册“New Balance”商标。新百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2007年11月1日起授权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新百伦公司至今在“天猫商城”开设“新百伦官方旗舰店”,官方网站中使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新百伦”等字样。

    一审法院判令新百伦公司败诉,以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9800万元,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新百伦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且对“新百伦”标识不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权、未注册商标先用权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未经周乐伦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周乐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大调整,判令被告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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