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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商标案已受理 “灿星”被索赔5.1亿元
发布时间:2016-06-27 阅读次数:1401
6月23日,“好声音”商标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公司”)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索赔5.1亿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本案。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建院以来首份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6月23日,唐德公司在要求诉前保全后,依法在30日内提起民事诉讼。唐德公司诉称,随着第一至四季“中国好声音”的热播,“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应该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予以保护。而节目中时常会出现的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也是Talpa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也应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根据Talpa公司授权,唐德公司拥有第五至八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
唐德公司认为,由于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灿星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上以“中国好声音”宣传和推广,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世纪丽亮公司进行了上述节目的推广,并负责组织了全国校园海选。直到起诉之日,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为此,唐德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停止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标识,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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