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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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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大型的护肤品和彩妆品直销企业之一,成立于1963年美国玫琳凯公司于1994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建立了美国本土以外第一家工厂。河北省昌黎更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昌黎公司)欲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一件“玫琳凯 MARYKAY”商标,引发美国玫琳凯公司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美国玫琳凯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昌黎公司于2008年4月提出第6647904号“玫琳凯 MARYKAY”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美国玫琳凯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
随后,美国玫琳凯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进而损害美国玫琳凯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美国玫琳凯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字号权。
美国玫琳凯公司主张其构成驰名的两件引证商标分别为:第1275186号“MARY KAY”商标,由美国玫琳凯公司于1998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等商品上;第1380186号“玫琳凯”商标,由美国玫琳凯公司于1998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遮瑕 膏等商品上。目前,两引证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在商评委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美国玫琳凯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美国玫琳凯公司诉称,经过该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引证商标“玫琳凯”和“MARYKAY”已成为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该 两件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与其上述两件驰名商标共存于市场,易误导公众,致使美国玫琳凯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被异议商标与美国玫琳凯公 司享有在先权利的字号“玫琳凯”相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美国玫琳凯公司的在先字号权。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国玫琳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两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化妆品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上述两 驰名商标“玫琳凯”与“MARYKAY”的结合,构成对美国玫琳凯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摹仿,昌黎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利用他人 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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