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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贡”诉“吴山贡鹅”侵权
发布时间:2016-10-26 阅读次数:1261
据安徽商报消息 “吴山贡鹅”对于省城市民来说可谓家喻户晓,近日,一企业以之前推广让“吴山贡鹅”成名,并且持有 “吴山贡”加鹅图形的商标,认为其具有“吴山贡鹅”的专属,将位于包河区的一家吴山贡鹅店告上法庭。经法院一审、二审,该企业最终败诉。法院认为,“吴山 贡鹅”已是吴山镇的特色产业之一,也是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名称不宜为一家企业所独有。
[诉讼]吴山贡鹅由其推出并成名
合肥吴王贡鹅饮食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成立,2010年9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合肥吴山贡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山贡鹅公司)。2000 年,合肥吴王酒家获得由“吴山贡”字样和印有“吴”字的鹅图形构成的商标(下称鹅形商标)。 2002年,该商标转让给合肥吴王贡鹅饮食有限公 司,2011年6月又转让给吴山贡鹅公司。吴山贡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邓某某。吴山贡鹅公司认为,“吴山贡鹅”是由其推出,在推广过程中付出了很多 努力,“吴山贡鹅”也因其而成名。
起诉他人不能用吴山贡鹅
2014年11月,被告郑某某领取了“合肥市包河区吴山贡鹅店”的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包河区桐城路,并在门头上突出使用了“吴山贡鹅”字样,在“吴山贡鹅”字样的右侧还标有字体较小的“中国名菜十大名吃”字样。
2015年3月10日,吴山贡鹅公司诉至高新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拆除含有“吴山贡鹅”字样的招牌、牌匾,立即停止使用“吴山贡鹅”名称等侵犯商标 权、商号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吴山贡鹅公司认为,郑某某使用的“吴山贡鹅”与吴山贡鹅公司核准注册的鹅形商标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近 似。对方未经吴山贡鹅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侵犯了吴山贡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高新区法院认为,吴山贡鹅公司作为鹅形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其注册商标权受到保护。鹅形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 只有结合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郑某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吴山贡鹅”字样,与鹅形商标的图文组合明显不同,吴山贡鹅公司诉称郑某某在 其经营的店面门头使用鹅形近似商标,缺乏事实依据。在本案中,郑某某经营含有“吴山贡鹅”字号的店面的行为,不足以证明使特定地域内的公众对双方当事人之 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因此,法院认为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高新区法院认为,“吴山贡鹅”作为知名菜品,已是所在地吴山镇的特色产业之一,成为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吴山贡鹅”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是相关行业、经营者、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等合力推动所致,该名称不宜为一家企业所独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山贡鹅公司的诉请。吴山贡鹅公司不服判决进行上诉。近日,该上诉被驳回,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声音
鹅形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只有结合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郑某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吴山贡鹅”字样,与鹅形商标的图文组合明显不同。
-特别提醒
推广产品切记与企业紧密联系
合肥高新区法院民三庭庭长马箭认为,此案颇具典型意义。他认为,即便原告在前期对“吴山贡鹅”的推广做了很多工作,让“吴山贡鹅”现在成名被众人熟 知,但是当初其在推广的时候没有将“吴山贡鹅”的推广与自己联系一起,“没有让人一想到吴山贡鹅就想到这个公司或个人,而更多是想到一道名菜,一个地方特 色。 ”
马箭认为,此案也是给类似企业或个人一个警醒:尽早注册相关商标,在做推广的时候一定要与自己或企业主体联系起来,另外,再发现了自己做推广时有他人涉嫌侵权时一定要及时维权,“等到推广的品牌名称,已经失去了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作用的时候,可能就迟了。 ”
[诉讼]吴山贡鹅由其推出并成名
合肥吴王贡鹅饮食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成立,2010年9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合肥吴山贡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山贡鹅公司)。2000 年,合肥吴王酒家获得由“吴山贡”字样和印有“吴”字的鹅图形构成的商标(下称鹅形商标)。 2002年,该商标转让给合肥吴王贡鹅饮食有限公 司,2011年6月又转让给吴山贡鹅公司。吴山贡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邓某某。吴山贡鹅公司认为,“吴山贡鹅”是由其推出,在推广过程中付出了很多 努力,“吴山贡鹅”也因其而成名。
起诉他人不能用吴山贡鹅
2014年11月,被告郑某某领取了“合肥市包河区吴山贡鹅店”的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包河区桐城路,并在门头上突出使用了“吴山贡鹅”字样,在“吴山贡鹅”字样的右侧还标有字体较小的“中国名菜十大名吃”字样。
2015年3月10日,吴山贡鹅公司诉至高新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拆除含有“吴山贡鹅”字样的招牌、牌匾,立即停止使用“吴山贡鹅”名称等侵犯商标 权、商号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吴山贡鹅公司认为,郑某某使用的“吴山贡鹅”与吴山贡鹅公司核准注册的鹅形商标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近 似。对方未经吴山贡鹅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侵犯了吴山贡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高新区法院认为,吴山贡鹅公司作为鹅形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其注册商标权受到保护。鹅形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 只有结合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郑某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吴山贡鹅”字样,与鹅形商标的图文组合明显不同,吴山贡鹅公司诉称郑某某在 其经营的店面门头使用鹅形近似商标,缺乏事实依据。在本案中,郑某某经营含有“吴山贡鹅”字号的店面的行为,不足以证明使特定地域内的公众对双方当事人之 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因此,法院认为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高新区法院认为,“吴山贡鹅”作为知名菜品,已是所在地吴山镇的特色产业之一,成为合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吴山贡鹅”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是相关行业、经营者、地方政府、新闻媒体等合力推动所致,该名称不宜为一家企业所独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山贡鹅公司的诉请。吴山贡鹅公司不服判决进行上诉。近日,该上诉被驳回,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院声音
鹅形商标为“吴山贡”文字和印有“吴”文字的鹅图形的组合商标,两者只有结合一起使用,才能达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郑某某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使用“吴山贡鹅”字样,与鹅形商标的图文组合明显不同。
-特别提醒
推广产品切记与企业紧密联系
合肥高新区法院民三庭庭长马箭认为,此案颇具典型意义。他认为,即便原告在前期对“吴山贡鹅”的推广做了很多工作,让“吴山贡鹅”现在成名被众人熟 知,但是当初其在推广的时候没有将“吴山贡鹅”的推广与自己联系一起,“没有让人一想到吴山贡鹅就想到这个公司或个人,而更多是想到一道名菜,一个地方特 色。 ”
马箭认为,此案也是给类似企业或个人一个警醒:尽早注册相关商标,在做推广的时候一定要与自己或企业主体联系起来,另外,再发现了自己做推广时有他人涉嫌侵权时一定要及时维权,“等到推广的品牌名称,已经失去了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作用的时候,可能就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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