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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商标侵权“今日头条”遭索赔一亿元
发布时间:2016-11-21 阅读次数:1014
因认为“今日头条”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头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博天恒业公司)将“今日头条”的运营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起诉至法院,向对方索赔1亿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博天恒业公司诉称,其早在2011年就取得了头条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传播等。字节跳动公司自2012年8月起开发运营“今日头条”APP,并将“头条”二字作为APP图标使用,同时该APP网页版也多次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字样。博天恒业公司认为,“今日头条”APP表面上看是一款以转载资讯为主的软件,但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因为该APP在向用户推送一般资讯的同时,还进行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发布等活动。因此,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头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博天恒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使用“头条”“今日头条”等字样作为其含有广告服务的产品的名称或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
庭审中,字节跳动公司辩称,其已在第9类、第41类、第42类等类别上注册头条、今日头条等7件商标。其中,第9类商标主要核定使用在程序、软件等商品上,第41类商标主要核定使用在与电子出版物有关的服务上,第42类商标主要核定使用在与计算机软件维护、升级有关的服务上。“今日头条”APP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用户下载该APP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阅读广告,而是看重其提供的新闻资讯类服务。因此,“今日头条”APP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广告服务无关,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庭审最后,法庭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该案未当庭宣判。
博天恒业公司诉称,其早在2011年就取得了头条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传播等。字节跳动公司自2012年8月起开发运营“今日头条”APP,并将“头条”二字作为APP图标使用,同时该APP网页版也多次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字样。博天恒业公司认为,“今日头条”APP表面上看是一款以转载资讯为主的软件,但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因为该APP在向用户推送一般资讯的同时,还进行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发布等活动。因此,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头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博天恒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使用“头条”“今日头条”等字样作为其含有广告服务的产品的名称或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
庭审中,字节跳动公司辩称,其已在第9类、第41类、第42类等类别上注册头条、今日头条等7件商标。其中,第9类商标主要核定使用在程序、软件等商品上,第41类商标主要核定使用在与电子出版物有关的服务上,第42类商标主要核定使用在与计算机软件维护、升级有关的服务上。“今日头条”APP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用户下载该APP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阅读广告,而是看重其提供的新闻资讯类服务。因此,“今日头条”APP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广告服务无关,字节跳动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庭审最后,法庭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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