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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茗同学”被判侵权“小明” 赔偿50万元
发布时间:2016-11-18 阅读次数:1028
统一公司旗下的“小茗同学”冷泡茶产品,被判侵犯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小明”卡通形象著作权。昨天,海淀法院一审判令统一公司赔偿小明公司50万元。
小明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拥有“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并以“小明”卡通形象为核心创作完成了一系列漫画及壁纸等作品,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授权河南统一公司制造、超市发公司销售的“小茗同学”冷泡茶产品的外包装完全是该公司作品的简单变形,使得公众误认为是该公司授权进行生产的产品。小明公司起诉索赔5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均不否认“小明”已成为一种流行文化现象,故“小明”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统一公司利用相关创意选择“小茗同学”作为产品名称并无不妥,但小明公司创作的系列美术作品《小明》是根据上述思想、创意等创作出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院认定,《小明》创作在先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推广的“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被告将涉案产品用于生产、宣传等经营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小明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拥有“小明”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并以“小明”卡通形象为核心创作完成了一系列漫画及壁纸等作品,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授权河南统一公司制造、超市发公司销售的“小茗同学”冷泡茶产品的外包装完全是该公司作品的简单变形,使得公众误认为是该公司授权进行生产的产品。小明公司起诉索赔5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均不否认“小明”已成为一种流行文化现象,故“小明”所蕴涵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统一公司利用相关创意选择“小茗同学”作为产品名称并无不妥,但小明公司创作的系列美术作品《小明》是根据上述思想、创意等创作出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院认定,《小明》创作在先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统一公司推广的“小茗同学”卡通形象与“小明”卡通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被告将涉案产品用于生产、宣传等经营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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