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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咸味食品香精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4-06-04   阅读次数:142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肉宝王”商标侵权案后,近日正式下达了终审判决书,驳回平度市瑞香源食品厂的上诉,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据了解,“肉宝王”商标由成立于2000年11月的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于2005年5月14日被核准使用。后被平度市某些生产厂家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为“肉宝王”为产品的通用名称而非商标。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异议申请,认定“肉宝王”为瑞可莱公司的注册商标,并非产品通用名称。

  据青岛瑞可莱食品有限公司律师介绍,2006—2009年期间,青岛平度几家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瑞可莱公司已注册商标“肉宝王”系列产品。

  瑞可莱公司从2009年开始,在大量平面媒体上连续做了相关“肉宝王”品牌的广告并附有律师声明。但部分生产商无视法律继续侵权行为,尤其是2009年以后注册成立的几十家平度咸味食品香精企业也陆续加入侵权行列。其中平度市瑞香源食品厂产品包装还模仿瑞可莱公司已注册的包装版权。瑞可莱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为侵权。

  随后,包括平度市瑞香源食品厂在内的平度市食品配料商会的部分成员单位,联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再次提出“肉宝王”商标的异议申请,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随着终审判决书的下达,长达10年之争的国内食品添加剂咸味食品香精行业内的首例商标侵权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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