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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以生产白酒而著称,并被冠以“中国酒都”之美誉。近期,仁怀市两家酒企因一件商标而对簿公堂。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心酿酒公司)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镇中镇”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遭遇到贵州五星酒业茅台镇五星酒厂(下称五星酒厂)的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原裁定结果,即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6475198号“镇中镇”商标,由中心酿酒公司于2007年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五星酒厂提出异议,其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鎭及图”和“五星镇酒”商标构成近似,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中心酿酒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该案中,引证商标一为第3128484号“鎭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2年3月;引证商标二为第4525992号“五星镇酒”,申请注册日为2005年3月。上述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权人为五星酒厂。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在酒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中心酿酒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心酿酒公司诉称,被异议商标系由其独创,具有特别的含义,与两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发音和含义都有本质的区别,即使使用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消费者也可以将二者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五星酒厂则表示,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商品类似,应不予注册。同时,经长期经营,五星酒厂的产品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中心酿酒公司和五星酒厂同在一个镇,应对“镇酒”商标及产品非常熟悉,可认定中心酿酒公司违反诚信原则,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五星酒厂的商标进行注册。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一中的汉字“鎭”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引证商标二中的汉字“五星镇酒”既可以理解为“五星镇”“酒”,也可能理解为“五星”“镇酒”。通过比对,被异议商标“镇中镇”与两引证商标整体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比较接近,商评委裁定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原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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